


摘自:山西新聞網 山西法制報 時間:2008-01-07 記者 張志宏 通訊員 薛 華
強烈的節奏、夸張的舞臺、震耳欲聾的高音喇叭……
“本店清倉回籠資金,一元一件……”
地處太原市柳巷商業一條街的某小區居民反映,每逢周末,附近的一家大型百貨商場就搞促銷活動,無所顧忌地大放音樂,其喧嘩吵鬧聲超過了家中電視機的最大音量,嚴重影響了居民們的正常生活。此外,大南門手機市場的促銷噪音也引起廣大居民的強烈不滿。
據此,太原市迎澤警方于2007年12月30日至31日開展了為期兩天的集中整治行動,在不斷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時,采取強有力的措施,對這種“噪音擾民”的違法活動進行了突擊整治。
柳巷作為省城最繁華的商業網點,人流量大,商家促銷活動多,經常引發交通堵塞和噪音擾民情況。集中行動中,柳巷派出所提出了“三要求”,即:要求社區民警加大對各管段噪音擾民危害的宣傳力度;要求社區民警主動上門,對外部懸掛音箱的商鋪提前勸說,反復動員;要求每天的值班民警對群眾舉報噪音擾民情況及時查處,并向所長第一時間匯報查處情況。
通過對轄區的廣泛深入宣傳,召集群眾反映強烈噪音擾民的“富百家”購物廣場、“話機世界”、“搜機城”、“冠芝霖”商場的相關責任人回所集中學習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相關內容這一系列的發動和整治,相關單位的責任人都明確表態:以前不知道“噪音促銷”是違法活動,現在明白了,以后決不再發生此類現象。
在為期兩天的集中行動中,柳巷派出所對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及由群眾舉報的轄區內18家噪音擾民商場(店)進行集中整治;對勸阻無效的“鐘樓街自由地帶”、“鐘樓街大眾眼鏡超市”、“鐘樓街兩元店”、“柳南繽繽服飾廣場”、“美莎服飾廣場”等5家噪音擾民商場(家)予以警告處罰;對3家臨街進行促銷擾民的小商鋪予以了當街取締,并暫扣其制造噪音的音響設備。
警方希望有關商家加強自律,同時提醒廣大市民遇到此類問題時可直接撥打110投訴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58條明確規定: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,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處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處200以上500以下罰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45條規定:“在城市市區街道、廣場、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、集會等活動,使用音響器材不得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”。如果違反規定,公安機關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58條第2款規定,對其給予警告,并依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對其進行罰款。